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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“数额”到“情节”: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腐犯罪的罪罚调整

2026-04-27济南刑事律师

2026年5月1日起,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正式施行,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罪名的入罪门槛大幅降低,标志着我国对民企领域贪腐犯罪的打击力度全面升级。

此前,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“数额较大”入罪门槛为6万元,新规降至3万元;数额巨大标准从100万元降至20万元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个人行贿入罪门槛也从6万元降至3万元。这一调整打破了长期存在的“公私量刑双标”,实现了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贪腐犯罪的同罪同罚。

从司法实践来看,这一变化将直接影响民企内部反腐。以往一些企业员工收受3万至6万元回扣的行为,仅能通过内部处分或行政处罚解决,如今将直接面临刑事追责。某医药公司业务员李某,此前多次收受药品供应商回扣共计4万元,新规实施后,其行为将被认定为犯罪,面临有期徒刑、罚金等处罚。这不仅对涉案个人形成有力震慑,也为企业内部反腐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支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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