诈骗罪辩护核心:如何推翻“非法占有目的”认定
2026-04-27济南刑事律师
在诈骗罪辩护中,“非法占有目的”是控辩双方的核心争议点,也是决定案件罪与非罪的关键。辩护律师可从事前、事中、事后三个阶段的客观行为入手,综合推断被告人的主观意图。
事前阶段,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预谋。若被告人在与被害人接触时,虚构身份、资质或履约能力,如谎称认识领导能帮忙办事、伪造特许经营许可证签订合同等,通常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但如果被告人确有真实的业务背景,只是在宣传中存在一定夸大,需结合后续行为综合判断。
事中阶段,资金去向是重要审查内容。若被告人将骗取的资金用于赌博、购买奢侈品等挥霍行为,未投入生产经营,一般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反之,若资金用于企业正常运营,即便最终经营失败导致无法还款,也不宜直接认定为诈骗。此外,“杀猪盘”“集资诈骗”等典型套路中,被告人通过先给予小回报诱导被害人加大投入,此类行为可直接推定其非法占有目的。
事后阶段,需关注被告人是否存在逃避责任的行为。若被告人在无法履约后,主动与被害人沟通协商还款方案,甚至变卖资产偿还部分款项,即便最终未能全部清偿,也能证明其无非法占有目的。但如果被告人在事发后失联、转移财产,则会强化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。
